让每一个司法案件都体现公平正义——贵州省凤岗县任杰 发布时间:2020-03-15
近日,有关法律专家学者对贵州省遵义市凤岗县原党委书记、住建局局长任杰作出的一审、二审判决以及任杰反映的事实材料进行了分析和讨论。面对一审和二审所采纳的证据与任杰本人所反映的事实存在重大偏差,相关法律专家指出,证据裁判原则是法治国家的基本司法原则,是诉讼和司法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意味着所有办案机关和诉讼参与人都要树立重证据、重调查、重研究、不轻信口供的意识。口供存在重复性和可变性的问题,使用证据存在很大风险。我们必须确保被调查和起诉案件的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考验。一些关键证据没有依法收集或收集,一些案件进入庭审,不符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法律要求。如果法院判定被告有罪,在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或违反法律程序的案件“生病”进入审判程序的情况下,很容易造成司法不公。认定事实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证明标准是防止不公正、虚假和错案的法律底线。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这是唯一的证明标准。只有当法官发现案件的真相,重视证据,公正无私时,法律的公平和正义才能得到体现!
一、任杰受贿案定罪:
(2019)黔03第344号判决“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维持贵州省凤岗县人民法院(2019)黔0327第27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即被告人任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万元。第一次和第二次审判发现任杰的贿赂案成立了!
作为对任杰贿赂案的回应,任杰的辩护律师在二审中拒不认罪。辩护人认为,本案中的30万元和190万元均为实缴出资,所得为正常的股份分红,不存在行贿和股权贿赂。一审判决违反了《关于办理贿赂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定性严重错误,数额错误。这支265.02亿元的礼品笔属于朋友间的礼遇和借贷,不能证明收到的金额超出合理范围,也不是贿赂。索贿50万元。周泰兴、秦的证言缺乏证明力。郑培超的证词是单方面采纳的。严重的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贿赂要求没有准确定性,也无法确定。与此同时,关于任杰利用其职位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证据严重不足,无法确定。因此,一审判决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确、适用法律不当等严重问题,判决结果错误。任杰不构成受贿罪。希望二审法院将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任杰无罪。辩护人分为六个部分,具体解释了任杰受贿案的站不住脚的辩护意见,但大多数都没有被法院接受。
第二,在第一次和第二次审判中获得的证据与任杰本人所反映的事实之间存在重大偏差。详情如下:
1.二审图片的内容是:任杰一、二审收受贿赂30万元、礼品2.65万元的证据:
任杰的《昆川镇外环公路30万元真相》
2016年8月的某一天,昆川镇党委、政府邀请南方优秀公司派往凤岗县的项目经理姜接手昆川镇外环公路项目。由于该项目最初是由一家四川建筑工程公司承担的,该公司的资金没有按照项目投资计划进行,结果形成了一个半成品项目。当天,蒋世强应邀参观了现场,并返回凤岗县。他直接去我的办公室解释这件事,并征求我的意见。请让我给他一些建议。这是因为昆川镇政府已经要求江筹集300万元让项目的原施工队退役,同时也为以后的施工准备了200多万元。当时,江没有自己的财力,也无力准备500万元的资金。他还担心项目完工后,昆川镇政府无法及时拨付项目资金,犹豫不决。听完江诗强的想法,我告诉江诗强。请他自己借一些资金,穷人可以邀请经常一起玩的朋友集资参与。如、黄、等人。后来,蒋世强向他的朋友郭天宇借钱作为他的股份资本,并邀请杨千等人集资接管该项目。在此期间,受邀后,还担心昆川政府在项目完成后未能及时拨付项目资金而造成的长期拖欠(蒋、都知道凤岗县财政资源非常困难,凤岗县的乡镇财政资源尤其困难)。就这样,杨千也犹豫了,打电话给我,问我是否可以参加江诗强的邀请。(昆川镇是贵州省100个示范镇之一,省政府每年都把凤岗县政府作为工作指标。为了加快昆川镇的小城镇建设,我鼓励参加江的邀请)。杨千和其他几个人参加了筹款活动。后来,杨千到凤岗县建筑公司向昆川政府颁发施工资质,完成施工合同的签订,他见到了邓天佑(邓天佑被任命为凤岗县建筑公司副经理)杨千,并邀请邓天佑参加集资。后来,邓天佑也担心昆赞镇政府在项目完成后不能及时拨付项目资金,犹豫是否参与。一天,我在回家的路上遇见了邓天佑。邓天佑问我是否可以加入杨千的邀请。我告诉邓天佑,他应该可以投票。如果昆川镇政府不能及时拨付项目资金;然而,至少邓天佑必须决定他是否有账单要问。
后来,到了2016年12月,姜向郭天宇借钱的时候到了,而雅川镇政府却没有为这个项目买单。这样,蒋世强还要求杨千为该项目追加20万元。蒋世强的目的是用20万元偿还郭天宇的贷款。不过,杨千此时不想再出资了,他去找邓天佑投资20万元。后来,邓天佑向杨千捐款20万元。将20万元交给姜,姜用20万元偿还了郭天宇的贷款。这20万元应是邓天佑对昆川镇外环路工程的实际出资,应是邓天佑的实际出资,分红20万元或30万元。此外,在这次事件中,我从未向蒋提出过要成为股东,也没有在被拒绝后向蒋提出过要成为股东。相反,我向蒋提议通过成为股东。以下两个事实足以证明这一点:
(1)鉴于我与江诗强的私人关系,如果我向他提供股份,江诗强不会拒绝。
(2)以蒋世强当时的经济实力,我想接手昆川镇外环公路项目。我提议是可取的,不会拒绝入股江世强。
因此,一审和二审的判决与客观事实不符。蒋世强和杨千的证词都是在受到威胁和诱导后作出的,邓天佑也是如此。
下面是邓天佑和蒋世强。杨千与李平联的银行记录(1)邓天佑于2016年12月9日向杨千支付人民币20万元;
(2)2017年1月22日,李平联向邓天佑支付人民币30万元;
(3)2017年2月17日,李平联向邓天佑支付10万元;
(4)2017年3月18日,邓天佑向杨千支付人民币20万元;
(5)2017年5月1日,邓天佑分别向李平联出资20万元和30万元。
(6)2017年6月7日,李平联分别向邓天佑支付人民币50万元和10万元。
(7)2017年6月7日,李平联向蒋世强支付20万元。
从上述银行记录来看,邓天佑与姜世江、杨千之间有资金往来(李平莲是杨千的表亲丈夫,李平莲的账户实际上是杨千的账户)。一审法院、二审法院认定我接受江30万元贿赂的决定不成立。因为邓天佑从银行汇入姜世江、杨千、李平联账户的金额大于姜世江、杨千、李平联汇入邓天佑账户的金额。2017年3月18日,邓天佑向杨千支付了20万元。你怎么解释这20万元?
杨千说,这次我去昆川镇考察了外环公路项目,开了一个会议。这些都是无稽之谈。我从未去过昆川镇视察项目,也没有为项目协调过昆川镇的任何领导和干部。因此;他也没有给江诗强提供帮助和照顾。
任杰本人提供了《江与我交换礼物的真相》:
我确实收到了蒋世强的香烟和天妃茅台酒,总共价值26502元。我想这是我和江之间的私人礼节。因为,在2016年清明节到2018年5月的三年时间里,我在清明节前一共送了蒋世强11斤绿茶,价值8800元。平坝窖酒2件价值2400元,遵义Xi酒1件价值2500元;一盒虎鞭价值超过5万元。以上礼品价值超过6万元。此外,2016年3月,我和江开始互赠礼物。我没有先收到礼物,而是先给了江。因此;一、二审法院认为,对蒋世强赠送的2.65万元礼品的定性不准确。
根据上述客观事实,一审、二审法院认为,我以股东名义接受江的30万元出资不准确、不公平,不排除合理怀疑,违反了刑法“罪刑法定”的原则。应该回到事实上,邓天佑个人参与昆川镇外环工程的分红与任杰本人无关。同样,我与江之间的礼品交换应定性为个人礼品交换,而不应定性为接受江26,502元的礼品贿赂。
2.二审照片的内容是:一审和二审接受了任杰受贿190万元的证据。
任杰《关于认定我收受郑培超、朱贿赂190万元的事实》
2016年9月30日前,凤岗县政府决定建设2017年搬迁安置扶贫住房。由于没有选择合适的土地,有必要从拟转让给郑培超绿城住宅开发公司的300亩土地中收回约100亩土地。但是,郑培超提出,作为交换100亩土地的条件,他在三年多的时间里已经支付了4500多万元的土地出让金,而实际上并没有获得土地开发权。2016年10月3日,县政府分管城建的副县长柯致电时任县委书记廖,县长王表示同意。柯立即同意以2017年搬迁项目的建设权作为交换条件,收回将转让给郑培超的100亩土地,并收回100亩土地用于建设安置房。他还要求立即组织施工,并在施工过程中改进投标程序。由于工程量大、工期紧,项目必须在2017年9月30日前完工并入住。郑培超和朱担心,由于施工组织不力,施工无法完成,将影响凤岗对2017年扶贫攻坚战的验收。他们承受不起这样的社会后果。2016年10月8日,朱邀请我参加该项目。郑培超和朱与我共同出资1/3的股份。“三个人共同出资,各占三分之一的股份”是朱告诉我的原话。随后,朱、、郑培超于2016年12月组织队伍进入施工现场。到2017年4月底,施工队将要求郑培超和朱支付水准测量费用,而郑培超和朱没有钱支付水准测量费用。就这样,郑培超被迫从周泰兴的定河小额贷款公司借款150万元(3美分的利息),以暂时支付固定费用。这样,朱就担心郑培超会亏本高利,从而因利息过高而影响项目的利润。同时,朱也担心郑培超从郑培超的住房开发公司获得的贷款利息也将计入住房开发项目,这将极大地影响住房开发项目的效益,并可能造成严重的损失(朱了解郑培超的住房开发公司和郑培超工作的财务实力)。就这样,朱找我商量如何防止郑培超的这种行为。经我与朱商量并达成协议,郑培超只出价150万元购买40%的住房股份,朱只购买60%的股份。朱全权负责组织施工、资金和招标工作。然后朱要我组织500万资金占他60%股份的一半,也就是整个项目的30%股份。经过与朱最后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后,我提出300万元,占30%的项目(因为我跟朱说最高筹集金额为300万元)。就这样,和郑培超分别与我达成了共识。郑培超仅出资150万元,占项目的40%,任杰出资300万元,占项目的30%。朱全权负责组织施工,占30%的股份。如果这个项目不是在朱的组织下停止的话,朱就负担不起这笔资金了。
因为我无法筹集到300万元,所以我让邓天佑和黄文峰一起筹集了300万元(包括借款100万元的高额利息),然后参与了30%的安置房股份。这300万元对朱来说是一个很难的条件,给我30%的股份。只有出资300万元,我才能拥有30%的股份。300万元的成分是我有100万元现金。邓天佑拥有30万元,向信用社借款40万元,共计70万元。黄文峰出资30万元,我(任杰)3点向杨千借款100万元。当我从杨千借款时,杨千也同意了100万元,并承诺按3点计息。
2017年7月19日,邓天佑要求朱返还前期汇出的200万元。主要原因是朱在没有与邓天佑签订《项目合作合同》的情况下支付了款项,所以他希望按照合同约定筹集300万元,并在合同签订后支付300万元。相反,一审和二审法院裁定我担心自己的贿赂被披露,并掩盖了事实。
同时,我与邓天佑、黄文峰30%的股份分配如下:我30%股份的一半为15%,邓天佑为11%,黄文峰为4%。这就是我和邓天佑达成的协议。
在整个过程中,我和朱、、郑培超讨论过,要想办法筹集资金,不能停。然而,这三人从未提及利息应该从每个人的资本项目成本中计算和收取。如果三人就此事进行讨论并达成共识,这肯定会写入“项目合作协议”。朱在的证言中说“三人资金按3分计息”,郑培超在证言中说“三人资金按3分或4分计息”。由于三人从未谈及各自基金的计息问题,朱表示按3分计息,郑培超表示按3分或4分计息。这是3分还是4分来计算利息?由于没有提及利益,足以证明朱、、郑培超的证言是虚假的、不真实的。
根据上述事实和文件证据,二审法院认为,第一、朱、、郑培超邀请我入股,是因为他们看中了我作为项目业主和住建局局长的地位,在施工管理和工程款支付方面给予他们关注是不准确和不公平的。原因是:
(1)本工程为政府工程,工期紧,工程量大,任务重。它不仅仅是住房和建设局的一个单位。当时,凤岗县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为项目提供优质的服务和便利。
(2)凤岗县委、政府主要领导承诺将郑培超移交建设,作为郑培超换地的条件。时间是2016年10月3日。2016年10月8日,朱与郑培超进行了洽谈,邀请我来公司投资。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1月16日确认房屋建设局为业主。该项目的工程款由当时县委、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拨付。在整个施工管理过程中,我和房建局都服从领导的安排,做好相关服务工作。郑培超和朱没有先见之明,在2016年10月8日前得知凤岗县住建局将成为项目业主。作为住房和建设局的主要领导,我可以为他们受益提供便利条件。
二审法院考虑的第二点是,本案中我和朱、、郑培超自始至终没有谈及投资比例和风险承担问题。他们只就各自的利润份额达成一致。显然,不符合股票正常投资特征的判断是不公平、不准确和错误的。原因是郑培超于2016年10月3日取得项目建设的承包权,随后朱、、郑培超于2016年10月8日、10月15日邀请我一起到办公室,他们谈的是三方共同集资成为股东,各占三分之一股份。因为这个项目实际上还没有开始,没有人能确定到底需要多少千千来启动它。随着项目的启动,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的资金和三人的实际筹资情况,可以确定郑培超只支付了150万元,占项目的40%(郑培超只支付了150万元,占项目的40%)。这是我和朱2017年4月1日在龙泉街楼下我的私家车上共同讨论决定的。随后,朱征求了郑培超对此的意见,郑培超欣然同意。因为他没有钱,他只能借很高的利息作为他的出资,加上他的股份已经从33.333%(即1/3)变为40%;这样,他的股份增加了6.67%,他非常高兴。朱负责组织60%的股份资金;组织现场施工和其他工作。)朱、与郑培超于2016年5月2日签订了《项目合作协议》。这样,随着建设的进展,项目所需的资金将会增加。朱的资金筹措能力有限,要求我出资300-500万元,取得项目30%的股份,并签署项目合作协议。2016年5月中旬的一天,我和朱讨论了我在车上的出资额(在公园路滨新大厦开设销售部门)。朱要我捐款500万元,希望多多益善。我告诉他我可以贡献200万元。他仍然要求我捐款400万元。最后,我和朱通过讨论达成了协议。我出资300万元,占他60%股份的一半,即安置房30%的股份。如果这个项目能够顺利进行,朱就没有能力资助了。这是我与朱、朱、郑培超讨论实际出资额和持股比例的详细过程。我可以在杨千以每月3美分的利率借款100万元人民币作为安置房项目的建设账户,这一事实可以证明上述说法。在湄潭期间,我写了几份上述事实的详细陈述,交给了凤岗县监察委员会的调查人员。调查人员根据我的文字材料,诱骗、威胁郑培超、朱,让他们歪曲客观事实,说出真相。我从未与朱、、郑培超谈及实际出资额。我说我捐的300万元是贷款,郑培超说要按3点计算利息。朱说,这个费用应该按3点或4点计算利息。这是证词,不是真的。同时;2016年4月和5月的某一天,我和朱在车上谈论出资额和持股比例时,双方都谈到了安全风险与持股比例的对应关系,并达成共识。
二审法院认为第三点:本案中,安置房项目是一个总投资超过6亿元的财政拨款项目,任杰出资300万元是掩盖权钱交易真相的最终结论。我认为这是不公平和不准确的。原因是:当县政府在2016年底开始规划该项目时,预算估计为2.8亿元。2017年3月后,县政府将600多套乡镇安置用房调整为项目安置用房。与此同时,它修改了设计,增加了地下停车库和商场,并增加了临街后的投资到6亿多元。郑培超出资150万元,实际出资100多万元,我出资300万元,项目真正启动正常。我还努力协调钢筋、商品混凝土材料和施工队伍,使材料供应基本正常。施工队在密切配合和加班的基础上完成了项目。可以肯定的是,如果没有我个人的参与,全县现有的干部没有一个能在7个月内完成27万平方米的工程建设,包括改造后贫困家庭的搬迁和入住。截至目前,凤岗县人民政府尚欠项目资金2亿多元。按照朱的要求,这300万元只有在达到300万元时才算实际出资30%的股份,而不是隐瞒股权交易的真相。
二审法院认为,为进一步掩盖犯罪事实的定性,安排黄文峰与朱签订了300万元的借款协议,将190万元的股息利息由“贷款”改为300万元。这也是不公平和不准确的。原因是:我确实安排邓天佑签署了股权协议的借款协议,将190万元的分红转为黄文峰高息借给朱的利息。我认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投资项目是违反纪律的。我这样做是为了不让这件事导致我违反纪律,影响我的仕途。这绝不是掩盖金钱和权力交易的行为。
二审法院认为,第五点是,证人郑培超、朱的证言证实,、邓天佑、黄文峰三人共同出资的300万元在项目竣工后另行结息。打着“投资股票”的幌子来评判300万元人民币也是不公平的。(1)我和朱、郑培超从未谈及项目竣工后另行结算的利息问题。朱、黄文峰、邓天佑从未谈及项目竣工后另行结算的利息。而现在,从证词记录来看,郑培超和朱在项目完成后分别结清利息的利率是3分还是4分还没有统一,这足以说明朱和郑培超的证词是虚假的,不应当受理。如果三人在项目完成后真的达成了单独解决利息的协议,他们肯定会被纳入朱与郑培超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中,也会被纳入朱与黄文峰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中。事实证明,“项目合作协议”不包括在内。
因此:根据上述五条意见,二审法院判处我收受郑培超、朱的安置房贿赂190万元。这是不公平和不准确的。该判决不排除合理怀疑,违反了刑法的法律原则。
3.二审案件图片内容如下:一审、二审案件以任杰索贿50万元的证据为依据;
任杰的《我为郑培超给秦送去50万人民币的真相》
邓天佑于2018年6月被凤岗县公安局指出后,我曾于6月下旬去贵阳看望秦,请秦关心邓天佑的所谓住处。秦立即答应帮助邓天佑,并告诉我,帮助邓天佑不花任何钱。当时,我也回答说他愿意给他5万元请人吃饭。在此期间,在与秦的谈话中,我谈到了廖、郑培超被拘留的情况。秦告诉我,如果郑培超再被双规,他就完了。当时,我问秦是否也能帮助郑培超。秦说:这要看郑培超愿不愿意。如果是这样,它将花费200万元。我当时跟秦说明天回去的时候,问郑培超。
第二天,我回到凤岗县港城步行街的一家奶茶吧,去见郑培超,问他是否需要秦的帮助。郑培超立即回答:是的。如果有秦帮忙,那将会是许多朋友和许多道路。就这样,我也把郑培超的想法告诉了秦。郑培超开始筹集200万元现金(因为秦要求现金,无法转账)。然而,郑培超担心从自己账户转账200万元会留下痕迹。他不得不向周泰兴借了200万元现金。周泰兴要求将200万元转入郑培超提供的账户。他不愿意付200万元现金,因为郑培超不能在别处借200万元。他不得不向周泰兴借,所以被卡住了。在这大约10天的时间里,郑培超主动找了我三次,希望花200万元让秦照顾他。直到7月5日上午,郑培超才借款200万元现金。7月5日下午,我还邀请了和胡一起去贵阳。同一天,我和在凤岗县商业城小区拿了一样东西(这是我向侄子宋借的5万元现金,记录在的对账单上)。我们向周泰兴借了5万元现金(2017年6月底)。总共带了10万元到贵阳。我们叫秦在桂阳。他在回马尾贵阳的路上。
晚上十一点,他打电话到贵阳广州宾馆找我。随即,我把从周泰兴借的5万元现金和从任光松竹借的现金用围裙捆起来,装在一个黑色的袋子里,打车去了广州宾馆,我告诉秦,10万元现金已经给了。并要求他尽快帮助邓天佑的所谓住所。秦马上告诉我的情况。同时,他还问郑培超是否需要做些什么。我告诉秦:郑培超说他需要你的帮助,但他一直在集资。秦对我说:“你叫他(郑培超)快一点,我去找个人来对付你姐夫(邓天佑)和郑培超。”我说:好的。第二天,我回到了凤岗县。15点左右,郑培超找到我,对我说:“我的司机高石昨晚在绿城花园的售楼处等你,一直等到晚上12点,但是你没有去找他。”我说:你还没准备好钱,叫他等我有什么用?我昨晚去了贵阳。并给他(秦)10万元帮助邓天佑。我还告诉郑培超:秦问你,你需要帮忙吗?郑培超说:如果你有许多朋友,许多道路和承诺,你必须去做。我会尽快尽力的。
直到7月10日中午10点,郑培超打电话到周泰兴的丁和小额贷款公司办公室,让我帮他协调贷款事宜。然后我去了周泰兴的办公室。郑培超仍然希望周泰兴能借给他200万元现金,而周泰兴希望他必须转账。最后,周泰兴向郑培超借了50万元现金。郑培超让周泰兴拿出50万现金,打包后交给我。我立即要求郑培超那天亲自陪我去贵阳把钱交给秦。当时郑培超回答我:“今天才50万元。我必须请你帮助他(秦·)。过几天150万元的差额准备好了,我就和你一起去找他。当天下午,周泰兴给了我根据郑培超的要求准备的50万现金。然后,我和群开车去贵阳,给秦家里寄了50万。我跟秦说了:哥,老郑给了你50万(老郑指的是郑培超)。秦回答我说:好的。在这件事的整个过程中,我从来没有告诉周泰兴我需要向他借200万元现金,他也从来没有对我说过“借款需要抵押”。他证词中的这句话是假的。
7月5日和7月10日,我向群说明了我给秦现金10万元、给郑培超现金50万元帮助他给秦的目的和想法,而凤岗县监事会没有向群调查取证。
鉴于上述事实证据,一审和二审法院认定我犯有受贿罪,是错误的。我认为在我的案件中,涉案证人的证词受到不同程度的威胁,完全歪曲了事实,判决完全依赖不真实的证词。一审我请蒋世强、、邓天佑、朱、郑培超、秦、周泰兴到庭质证我,请、胡到庭作证。凤岗县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前,我写了书面申请,请姜世江、、邓天佑、郑培超、朱、秦、周泰兴到庭质证。我写了一份申请,要求和胡在二审法院出庭作证,但二审法院没有给予支持。这也是不公平的,违反了《刑事诉讼法》。
与此同时,在我被拘留期间,凤岗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处副处长于勇多次找我谈话,要求我承认从安置房分红190万元是一项受贿罪。这样,凤岗县纪委、监事会就不会对邓天佑在昆川外环路分红30万元、郑培超、秦分红50万元进行调查。否则,协调凤岗县法院将全部认定我受贿。
此外,2019年4月19日,在凤岗县法院就此案举行庭前会议时,凤岗县法院刑事庭庭长、本案法官安玄强通过其律师告诉我,如果我在庭审中认罪,我将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如果我不认罪,我会把所涉及的全部金额作为我的犯罪金额,判处7年,并在法庭上判刑。
同时,凤岗县监察委员会没有将郑培超、邓天佑的全部口供材料以及我(任杰)在湄潭被拘留期间的供述材料移交给凤岗县检察院和法院。这些材料可以证明我(任杰)是无辜的,我的辩护律师也提出了书面申请,我自己在看守所的书面申请没有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这显然是不公平的,也是违法的。
综上所述,结合本案事实,凤岗县人民法院和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没有完全查明事实真相,对我的判决不公平,完全错误。
任杰本人声明,上面反映的事实是真实的,如果有任何虚假,他将自愿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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